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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米兰中文官网章程

发布时间:2026-02-2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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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米兰中文官网章程

(修订稿)


序  言

国际米兰中文官网(以下简称学校)前身为云南省文化艺术干部学校,始建于1956年,是云南省第一所省属公办艺术类职业院校。1961年更名为云南省戏曲学校,1972年更名为云南省文艺学校,1995年更名为云南省艺术学校,2001年9月云南电影学校并入学校,2004年5月与云南省文化厅职工大学合并,组建国际米兰中文官网。2006年2月因艺术人才培养的特殊需要,学校恢复云南省艺术学校名称,保留中等艺术职业教育,构建文化艺术职业高等教育与中等教育相衔接相统一的职业教育体系,培养文化艺术高职专门人才。学校原隶属云南省文化厅,2018年10月归口云南省教育厅管理。

学校是云南省少数民族艺术人才培养基地、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云南省公共文化人才培训中心、云南华文教育基地、云南民族文化传承创新重点骨干院校、全国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示范专业点、云南省第二批现代学徒制试点高校。2021年获批云南省高水平学校培育单位,舞蹈表演专业群获批省级A档高水平专业群。学校培养了大批知名艺术家,被誉为“红土高原艺术家的摇篮”。

学校“以需求取向,以人才取强,以质量取胜,以品牌创优”的办学理念和“根植云岭,服务边疆,面向全国,辐射南亚、东南亚,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文化艺术类专门人才”的办学定位,坚持弘扬传统、与时俱进、开放创新、科学发展,以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办学目的,努力把学校建成区域有影响力、国内有知名度、校企一体、特色鲜明的文化艺术类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完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为国际米兰中文官网(云南省艺术学校),英文名称为“Yunnan Vocational College of Culture and Art”,中文简称为“云艺职院”,英文简称“YVCCA”。

(一)学校法定住所:昆明市西山区碧鸡街道办事处龙门社区苏家村17号。

(二)学校域名:www.ynarts.cn。

(三)学校文化标识:

1.学校标识:

(1)


(2)


(3)学校名称标准字体:


2.校训:求知学艺、明理做人

3.校风:厚德精艺、博雅自强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云南省人民政府。举办者应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维护学校利益,指导和扶持学校发展。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与监督,学校举办者和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事业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促使学校各方面事业科学发展。

第五条 学校为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国际米兰中文官网委员会(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校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必要的原则设置机构。各机构依法履行管理、教学、演出、保障和服务等职责。学校对内设机构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九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的全面领导,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贯穿始终,全面推进“三全育人”,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培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艺术创作、社会服务为己任,以表演艺术类人才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国际文化艺术交流与培训为特色,根据社会的需要与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和层次结构。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自身条件、社会需要和发展,适时依法依规设置专业、优化调整专业结构。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表演艺术类人才培养的特殊规律,以专科教育为主体,适度保留中等教育,协调发展继续教育、社会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全日制专科教育主要设置招收高中毕业生为主的三年制、初中毕业生为主的五年制等学制,全日制中等教育主要设置招收小学毕业生为主的五年制等学制。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需要制定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核招生方案,确定各专业选拔学生的条件、比例、标准、办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加强内涵建设,加强基础建设,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进工学结合。探索实施现代学徒制和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监控体系和评价机制,保证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第十五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实习实训机会,鼓励、支持、组织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经营和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办学、科学研究、艺术创作、演出、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等项目合作。

第十八条 学校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功能,积极挖掘、保护、传承与弘扬优秀民族民间文化艺术。 

第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教育与文化艺术国际交流合作,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不断提高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学校实行法律顾问制度,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处理法律事务。

第二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一节  校党委

第二十一条 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由中国共产党国际米兰中文官网党员大会(以下简称党员大会)或中国共产党国际米兰中文官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和有关规定履行各项职责,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学校纪委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二条 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学校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学校依法制定并完善党委会议事规则,会议决策严格执行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并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节  校 长

第二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在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研、创作活动,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创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妇女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意见或提案,接受监督。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校长1人、副校长若干人。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并按分管事项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学校依法制定并完善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并严格执行。

第三节  校纪委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国际米兰中文官网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由党员大会或党代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党委相同。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接受上级纪委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方面的领导与监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四节  党组织与群团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设书记1名,书记是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工作与思想政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 学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学校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教职工党支部围绕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等开展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员工的作用。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党支部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基层党组织构建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制度,严格党组织生活,强化党员日常管理,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加强党员队伍建设。

校党委设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三十三条 校党委研究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学生会、学术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学生社团管理,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一)学校工会是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校充分发挥校院两级工会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凝聚教职工的智慧和力量。学校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履行工作职责,在必要时可以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执行相关职权;

(二)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三)学校妇女联合会是学校的妇女群众组织。妇女联合会在校党委和上级妇联的领导下,团结和教育学校女性师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并且组织群众的力量协同社会各有关方面,为女性师生服务。学校妇女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在学校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按照需要召开代表会议,听取女性师生意见,总结和交流工作经验;

(四)学校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第三十四条 校党委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4.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5.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6.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7.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8.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二)学校不断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健全沟通机制。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五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全校同学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参与学校治理和监督。

(一)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 监督章程的实施;

2.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3.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和主席团成员;

4.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5.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6.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 参与学校治理;

7.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学校支持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意见和建议。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学校支持学代会执行机构学生会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五节  学术组织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议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审议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进行学术评价;调查学术纠纷,建立争议处理规则;规范学术道德,处理学术不端;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由校内不同学科专业,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及相应学术水平的人员组成,并有适当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学校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或行业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三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通过例会行使学术决策权。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完善学术管理制度,积极探索专家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围绕全面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能力,加快建设高水平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教学指导委员会职责:

(一)开展学校人才培养和教育教学理论与实践研究;

(二)组织开展学校教师教学能力提升培训、学术研讨和经验交流;

(三)开展学校专业设置评议与咨询,指导学校开展专业建设;

(四)指导开展课堂教学改革,推进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开放共享,推广优秀教学成果,推动学校形成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五)推进学校人才培养标准体系建设,加强学校质量文化建设;

(六)承担学校党政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根据需要设秘书长1名,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十二条 建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制度,研究并通过相关工作,讨论决定需要全体委员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经费,对委员的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第六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置二级学院、教学单位等教学科研机构,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二级学院、教学单位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校长提议,报党委会审定。

第四十五条 二级学院、教学单位是学校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科学研究、演出创作、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充分发挥二级学院、教学单位办学主体作用,指导和监督二级学院、教学单位依法办学。

第四十六条 二级学院、教学单位设院长(或主任)1名,院长(或主任)是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根据二级学院、教学单位规模设置相应的副院长(或副主任),副院长(或副主任)协助院长(或主任)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 二级学院、教学单位实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负责本单位事务管理的决策与执行,通过二级学院、教学单位党政集体领导、分工负责,保证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实现。

第四十八条 二级学院、教学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学校的安排部署;

(二)发展专业和建设师资队伍;

(三)组织实施二级学院、教学单位的专业教学工作;

(四)组织开展与专业相关的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五)负责二级学院、教学单位岗位的人员聘用和管理;

(六)负责二级学院、教学单位的招生就业、创业工作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七)制定二级学院、教学单位管理制度并做好管理工作;

(八)负责二级学院、教学单位内部资产和财务管理;

(九)负责二级学院、教学单位社会服务活动;

(十)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一)负责二级学院、教学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

(十二)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九条 二级学院、教学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专业系、教研室,主要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

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条 教职员工包括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聘任制度:

(一)学校对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聘任;

(二)学校对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实行劳动合同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人事聘任制、目标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检查评估制、民主监督制和问责制。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

第五十三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该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奖励。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员工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学校以人为本,尊重教师的创造性活动。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依法保护教师的知识产权,为教师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及创作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八条 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第四章  学  生

第五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是学校办学的受益权人。

第六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配齐建强党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引导学生形成仁慈博爱、诚实守信、奉公守法、感恩社会、自强自立、勤奋刻苦的良好品性。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艺活动、体育竞赛、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学校可通过座谈会和新闻发布会等制度,并探索建立听证会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五章  资产、经费和后勤保障

第六十七条 学校资产管理遵循依法依规、节约高效、安全规范、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

第六十八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立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机制;向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学校资产管理情况;负责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国有资产信息真实完整;及时、足额收取并缴纳资产收益;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具体工作。

第六十九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学校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七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的预算体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七十三条 学校积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兼顾,开源节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四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建立后勤保障制度,为学校师生生活后勤以及学校管理、教学、科研等服务性工作提供保障。

第七十五条 学校保卫部门要维护校园的秩序,特别是要维护教学区、学生宿舍区的秩序,开展法制、国家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要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指导、检查学校各部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保卫责任制的情况;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涉及学校及学校师生的刑事、治安案件等。

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一节  演出团体和合作办学机制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成立艺术演出机构,作为表演类专业学生实习实训和学校服务社会的载体。演职人员由本校教师及学生组成。依法参与社会公益性演出活动,开展国际国内行业演出交流活动,实施校企合作项目及其它合法的演出。

第七十七条 学校积极建立和完善职业院校与企业紧密合作的机制,创新职业教育发展思路,构筑职业教育地方特色平台,与企、事业单位联合成立职业教育集团等合作办学机构,依照相关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通过合作办学机构加强院校、校企、学校与行业协会及科研机构之间的合作,整合和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突出整体优势和专业特色,增强总体实力,形成以学校为主体、以行业为依托的多层次、立体化办学体系,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学校适应市场的整体竞争力。

第七十八条 组织开展学生实习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学生实习应当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科学组织,依法依规实施。

第七十九条 学校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指导,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岗位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完善学生实习管理。

第八十条 学校积极打造和夯实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为学生提供一个充分锤炼自我、展示自我、提升自我的载体和平台。

第二节  校友

第八十一条 校友是学校的宝贵财富。校友是指在学校发展时期各个阶段学习三个月以上,毕业、结业、肄业的同学;在学校发展时期各个阶段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校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

第八十二条 学校设立校友工作机构负责校友工作,校友工作机构按照相关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系、服务和管理校友。

第八十三条 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并维护学校的声誉。校友要发扬爱国荣校的优良传统,充分利用校友资源,为母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祖国的繁荣富强贡献力量。校友要维护祖国统一和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节  基金会

第八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国际米兰中文官网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学校接受社会组织和社会人士捐赠的主体,其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八十五条 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代表学校接受境内外企事业单位、各界团体及个人的捐赠,依法开展募捐及筹资活动,致力于加强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八十六条 基金会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接受税务、财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财务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与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云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督促实施,学校纪检部门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运行管理过程、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并向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报告章程执行与监督情况。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订章程的情形。

章程的修订可以由以下任何一方提议:

(一)校长;

(二)学校党委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

(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

章程的修订决定应由学校党委会二分之一以上应到会委员通过。章程修订程序应符合章程制定程序。

第九十条 本章程由中共国际米兰中文官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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